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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舒愉与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愉,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65号原告:舒愉,1965年9月15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香格里拉。被告:童娟,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愉诉被告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娟的起诉,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0元,由原告舒愉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