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沙沙诉孟祥龙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2403民初949号原告:刘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孟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