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82号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一村3#公厕南边车库。负责人宋亚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希贤,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