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路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84号罪犯杨路华,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了(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路华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币222112元。2009年3月3日入监服刑。2011年12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路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因病能够参加轻微劳动,服从分配,因病未能参加“三课”考试,但仍能坚持自学,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