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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陈锦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代表人王炳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锦如,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锦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217-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锦如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丽水箐峰7栋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锦如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丽水箐峰7栋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