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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缪荣与徐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荣,徐东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3号原告:缪荣。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东跃。原告缪荣为与被告徐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徐东跃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28日,被告徐东跃向原告缪荣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徐东跃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东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荣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80元,由被告徐东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人民陪审员  沈妙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