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薛杨敏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杨敏,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726号原告薛杨敏。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陶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杨敏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薛杨敏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