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834号申请人吴晓余与被申请人徐正科、盛小红、徐正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晓余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20.5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34755元、执行费207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8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