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343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