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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343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