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xx与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304号原告罗xx。被告夏x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