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贾耀东与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耀东,吴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卓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贾耀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吴永平,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卓资县卓资山镇。贾耀东诉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耀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