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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负责人:杜某某,系经销部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民中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在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