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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开并与梁伟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并,梁伟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何开并。被执行人梁伟任。申请执行人何开并与被执行人梁伟任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开并于2016年4月26日以两次依据(2014)右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桂1002执172号案件属于重复申请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何开并撤销执行申请,(2016)桂1002执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