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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培磊与被告冯骏国、潘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磊,冯骏国,潘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045号原告李培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冯骏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潘竟磊,男,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磊与被告冯骏国、潘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培磊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生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