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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龙峰与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峰,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983号原告陈龙峰,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原住福建省南安市鹏峰路58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南边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被告周生,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社区宝兴二街*号整幢,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峰诉被告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8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共15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