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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滕娟生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318号罪犯滕娟生,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连刑初字第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娟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滕娟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07559.9元、美元31954.22元(折合人民币264875.03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榕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福建省女子监狱干警吴魏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滕娟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娟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娟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滕娟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滕娟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娟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