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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赵玉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赵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294号原告赵兰英被告赵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