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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辉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41号罪犯姚辉,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9日、2014年6月18日二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