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809号原告韩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谭启学。被告徐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