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善治与朱和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治,朱和国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719号原告:朱善治,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委托代理人:郑力源,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告:朱和国,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治与被告朱和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华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