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生富、张子平等与李丹丹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生富,张子平,李丹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申7号申请人:金生富,农民,(系金振杰之父)。申请人:张子平,农民,(系金振杰之母)。被申请人:李丹丹,农民。再审申请人金生富、张子平因与被申请人李丹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生富、张子平申请再审称:一、金振杰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是由两个过程造成的,即:1、由李冬生、湛文彬的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2、由四方抢救人中被申请人李丹丹在金振杰受伤后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其二次伤害。二、人民法院随意删改案由。3、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4、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4940号民事判决,确认李丹丹应承担金振杰死亡的相关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生富、张子平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亦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生富、张子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铁军审判员 石国印审判员 张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