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冀秀珍与杨广伟、杨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秀珍,杨广伟,杨伟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37号申请人冀秀珍,女,蒙古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下岗职工。被申请人杨广伟,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伟华,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冀秀珍因与被申请人杨广伟、杨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冀秀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伟华所有的车辆保全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冀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伟华名下的杨广伟驾驶的蒙g****0号小型越野客车。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二、查封申请人冀秀珍提供的担保财产冀秀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通辽市房权证奈曼旗字第1***********号房产。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三、查封申请人冀秀珍提供的担保财产孙贵山生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奈房权字第***号房产。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申请人冀秀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