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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雪伟与陈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伟,陈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朱雪伟,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陈昊,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朱雪伟与陈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雪伟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陈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