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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王伟、韩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王伟,韩洪侠,石涛,郭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11号原告:刘淑华,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伟,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洪侠(王伟之妻,),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石涛,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郭金丽(石涛之妻),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王伟、韩洪侠、石涛、郭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