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王伟、韩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王伟,韩洪侠,石涛,郭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11号原告:刘淑华,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伟,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洪侠(王伟之妻,),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石涛,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郭金丽(石涛之妻),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王伟、韩洪侠、石涛、郭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