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628号原告:朱某。被告:莫某。本院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