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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628号原告:朱某。被告:莫某。本院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