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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栗××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区□□□镇□□□村***号,捕前住□□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7月2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海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市□□街道□□路157-2号1单元103室被告人栗××租住的房屋中,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蒋×、尹××和张××、唐××当场抓获。经查,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栗××多次容留蒋×、张××等卖淫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栗××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关××、靳××、张××、高××、李×、蒋×、尹××、张××、唐××的证言;3、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我只容留蒋×、张××各卖淫一次,属于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市□□街道□□路157-2号1单元103室被告人栗××租住的房屋中,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蒋×、张××、尹××、张××、唐××当场抓获。经查,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栗××多次容留蒋×、张××等卖淫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栗××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栗××在庭审过程中虽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栗××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5年3月10日从孟××手租了□□市□□街道□□路157-2号1单元103室楼房,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经营,小姐(卖淫女)刚来,还没来嫖客,警察就来了。今天我容留二名卖淫女在此卖淫,一个叫“四川”一个叫“梅子”,她们管我叫“李老三”。卖淫女卖淫一次收50元,我提成20元,每天收5元饭钱,嫖客是外面有老太太给介绍,介绍一次给15元,今天来的二个嫖客刚把小姐带进屋唠嗑,警察就来了,2、证人关××、靳××、张××、高××、李×、蒋×尹××、张××、唐××的证言;关××:我从2015年5月份,□□市□□街道大厅东侧一个住宅楼1楼1单元一个姓栗的男子找到我,让我给他的卖淫场所招揽顾客,我从2015年5月份开始干,中间休息2个多月。我每天在大厅北门口手里拿着传单,发传单时就找年纪大点的,问他们“找人吗?”,对方就问我“多少钱?”我说“50元”。如果对方同意就带他去大厅东侧一个住宅楼1楼1单元的卖淫场所。如果对方说便宜点,我就说“40元”,对方同意就带他去那个卖淫场所。还有人会主动问我“有人吗?”,我就会说“有”。50元一次的给我10元,40元一次的给我5元。每天带去2、3个客人,一天能提30元左右,一共挣了2000元左右。我知道这个卖淫场所有3个“小姐”,有走的,也有来的,但始终保持3个人。1个挺瘦个不高的四川的我来时她就在这干了,1个胖点穿黄色羽绒服的干1个月,还有1个个高的干10多天。靳××:我今天在朋友栗中文经营的卖淫窝点与栗××、高××一起喝酒了,这个卖淫窝点从2015年春节之后开始干的,有2、3个卖淫女,我没有找过卖淫女。张××:我今天到□□市□□街道服装大厅东侧一楼去找小姐,是第二次嫖娼,2015年11月末时,□□市服装大厅东边路口卖我性药的老太太说那有小姐,那天我去过一次,今天我刚到就被你们警察带到公安局了。讲价为一次50元。找的是上次找的四川小姐。我第一次去时有3个小姐,今天看见2个,我不认识老板。高××:我今天和朋友靳××与姓栗的在其经营的卖淫窝点一起喝酒了,十多天以前在这个卖淫窝点喝过酒。有3、4个卖淫女,我没有找过卖淫女。李×:我今天在□□市服装大厅东侧一楼跟网上认识的对象栗××等人在一起吃饭,有栗××女儿和三个男的。我没有参与卖淫,不知道栗××组织卖淫的事,不认识被带到公安局的三个女的。张××:2015年10月份我来过这,第二天就走了。我是2015年12月8日晚上来□□大厅东侧一楼卖淫的,共接了7个活。每次接客收50元,我得30元,老板得20。我共得320元,上交200元。有三个小姐,有客人自己来的,还有二个老太太往这带客人。今天来二个老头,我和四川一人一个,我和那个老头刚进屋还没有说话,还没来得及发生关系,警察就进来了。尹××:2015年12月12日9时30分左右,我在□□市□□街道大厅东侧楼里与一女的发生卖淫嫖娼。2015年春天我来到这一次,是药店门口发传单的老太太问我:“玩不,找女人不”我说行,这个老太太就带我到这地方,我进屋发生有4个女的,我问其中一个女的多少钱(卖淫一次),对方回答50元,之后我和这女的发生了性关系,今天被带回来的人中没有春天带我来的老太太,今天来看见3个女的,上次来时没有见过。蒋×:2015年12月12日10时许,我在□□市□□街道大厅东侧楼东三单元101室内卖淫,我从事卖淫4、5天了,共接客7、8个人,每次卖淫收50元,有讲价的就40元,如果客人提出其他要求,比如口活之类的,就加5元或10元,每次给老板李××提20元,如果40元就提15元,每天交5元饭钱。这些天挣200元。今天来的老头我不认识,刚讲好50元价钱,警察就来了。这里共有3个小姐,1个叫梅子,1个叫小娜。这2个人都是和我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的,其他人都叫我川妹。唐××:2015年12月12日10时30分左右,我坐公交车到大厅下车,有个蒙围巾的老太太和我搭话,问我找不找小姐,我问她多少钱,她说50元,我就跟她到大厅东侧胡同里一栋一楼里面。屋里有3个女的,让我选,1个穿黄色衣服的,1个最矮挺瘦的,还有1个身高稍微高的。我就选最矮挺瘦的进屋后正聊天,警察就进来了。3、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栗××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栗××辩称其只在案发当天容留了二名卖淫女卖淫二次,且犯罪未遂,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关××、靳××、张××、高××、蒋×、尹××、张××、唐××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因容留妇女卖淫罪中,只要行为人向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了卖淫嫖娼的场所,其行为就足以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故本院对被告人提出的犯罪未遂的辩护理由不予采信。本院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栗中文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仲元审 判 员  李英斌人民陪审员  尚承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