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孟季平与陆雪良、孟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季平,陆雪良,孟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764-1号申请执行人孟季平。委托代理人董丽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雪良。被执行人孟根珍。申请执行人孟季平与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陆雪良、孟根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季平借款本金10万元。”因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季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1025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苏州新区龙景花苑二区4幢XXX室房屋一处,房屋共有人有:陆雪良、孟根珍、陆雪娟、陆英,因该房屋已设定较大金额抵押,且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现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遂将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5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