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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蒋春燕、向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向迪勇,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蓥华山路北段。负责人:李雪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向迪勇,男,汉族,住什邡市冰川镇被执行人:蒋春燕,女,汉族,住什邡市冰川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蒋春燕、向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以执行双方就该案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