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文云玉申请执行白丽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云玉,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文云玉。被执行人白丽。申请执行人文云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4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申请费203元,合计204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白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该案分文未履行。申请人文云玉无法提供白丽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