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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6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