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96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