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民庸与黄进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民庸,黄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郑民庸,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黄进涛,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进涛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民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进涛名下位于汕头市华美庄金信大厦A,B座地下室44号车位,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