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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富华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43号罪犯段富华,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富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5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4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段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富华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止。罪犯段富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富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