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贾二虎与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贾二虎。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于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虎诉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二虎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