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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贾二虎与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贾二虎。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于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虎诉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珠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二虎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