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99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