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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金珠、吕庆军、胡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张金珠,吕庆军,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金珠,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吕庆军,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胡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齐证经字第2283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庆军履行了40016.07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静不再请求法院执行剩余款项,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齐证经字第228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