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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恢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凤香与刘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香,刘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133号申请执行人尹凤香。被执行人刘聪聪。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尹凤香与被执行人刘聪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恢字133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104)武民一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