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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文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27号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云。被告付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