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2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皆智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皆智,周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151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锋,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68号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德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峰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皆智,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百育,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三山,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皆智、周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