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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杨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翠月湖场镇。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微,女,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亦未在其提出缓交的申请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方审 判 员  尹 英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