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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314张纪兰与吴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兰,吴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张纪兰,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吴立林,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张纪兰与被告吴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立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纪兰诉称:被告吴立林于2012年年底向原告借款7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年底,多次讨要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吴立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吴立林向原告张纪兰借款7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3年年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吴立林未能偿还上述借款。2015年1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到庭的原告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吴立林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吴立林不能按期及时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纪兰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成审 判 员  周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