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尚霞霞、侯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尚霞霞,侯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4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尚霞霞,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小强,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24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尚霞霞、侯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尚霞霞、侯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579915.98元及利息4134.46,执行费8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惠恒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6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军代理审判员任彦军执行员:张惠恒记录人:刘瑞评议如下:张惠恒: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824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尚霞霞、侯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尚霞霞、侯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579915.98元及利息4134.46,执行费8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王军:同意终结。任彦军: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