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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李云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李云辉,男,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李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