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李云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李云辉,男,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李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