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欣与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欣,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初862号原告林欣,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444-3。法定代表人任开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勤,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林欣诉被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欣及被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欣诉称,2015年9月14日11时,渝B78Q**的轻型货车沿内环大渡口区段行驶至马桑溪大桥至大渡口匝道时,与我车辆渝ANS0**的小型客车发生擦挂,至我车受损。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判定为渝B78Q**号车辆负全部责任。现肇事车拒绝赔偿我损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费及交通停车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速驰公司辩称,渝B78Q**的轻型货车系金名周挂靠在被告处经营。对事故认定及原告车损无异议,但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金名周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1时,金名周驾驶车牌号为渝B78Q**的轻型货车,沿内环大渡口区段行驶至马桑溪大桥至大渡口匝道时,与张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NS0**的小型客车发生擦挂,致渝ANS0**的小型客车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金名周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伟无责任。至我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因修复渝ANS0**的小型��车,产生修理费1765元。另查明,渝B78Q**的轻型货车实际车主为金名周,该车辆挂靠在速驰公司对外经营。该车辆向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针对本次事故,重庆合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已将事故赔偿款赔付给速驰公司。再查明,渝ANS0**的小型客车车主为原告林欣,发生事故时,系张伟借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费发票、汽车代管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名周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金名周驾驶之肇事车辆系挂靠经营,依法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本院释明,原告仅主张被挂靠人速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放弃对金名周的赔偿请求,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对事故损失向速驰公司进行赔付,原告选择主张速驰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放弃对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请求,原告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付车辆修理费及交通停车费,车辆修理费1765元,有修车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交通停车费无相关票据,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林欣车辆修理费1765元;二、驳回林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付林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