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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8186号原告李×,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白洪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恩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洪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发现双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被告经常无故挑起事端,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极大程度的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后此情况逐步恶化。致使原告长期处于精神压抑和痛苦之中,发展到在2016年1月,双方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开始分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长此以往,损害了夫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1、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2008年7月份,被告开始工作就认识原告,双方婚前有充分了解,婚后很恩爱,去年十月份,被告发现我们有一些问题,发现原告经常出入一些会所,跟一些女人有暧昧,被告跟原告沟通,原告总是谎话连篇,2016年1月份,被告的父母来了,被告想让双方沟通一下,父母想让我们冷静一下,原告当天把车开走了,怎么打电话也不接,2月23日说调解,2月24日原告起诉。原告起诉中描述的婚姻的基础和现状与事实不符,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方应当少分或不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2015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和睦,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提交了录音和微信截图,以此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有过错,在微信截图中,有原告与会所女子交谈的信息及会所的推介信息,被告对部分微信截图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断章取义,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经询,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婚姻档案、录音、微信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均系初婚,婚前相恋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夫妻感情亦不错,2015年底以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和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夫妻和睦,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且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考虑到上述因素,本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原告认为被告断章取义,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不法行为,但原告行为轻浮,亦是引发夫妻矛盾的缘由,希望原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洁身自好,希望被告亦不要就此问题斤斤计较。幸福的家庭生活需要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包容。轻言离婚极易导致夫妻感情的疏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对对方情感上多关心,生活上多照顾,珍惜现有的婚姻关系,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注意夫妻相处的艺术和方法,共建和谐、文明的家庭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