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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736号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社区12组朱家里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93-1号。法定代表人:郭荣桂。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杭州泷玛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