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家新与秦立付、樊富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新,秦立付,樊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6号原告:李家新,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被告:秦立付,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樊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新与被告秦立付、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