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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家新与秦立付、樊富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新,秦立付,樊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6号原告:李家新,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被告:秦立付,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樊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新与被告秦立付、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