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闫会平与苗建民、阮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会平,苗建民,阮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10号原告闫会平,女,1966年6月7日生。被告苗建民,男,1969年11月27日生。被告阮玉梅,女,1969年10月8日生。系被告苗建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平诉被告苗建民、阮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莫畏寒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