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闫会平与苗建民、阮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会平,苗建民,阮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10号原告闫会平,女,1966年6月7日生。被告苗建民,男,1969年11月27日生。被告阮玉梅,女,1969年10月8日生。系被告苗建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平诉被告苗建民、阮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莫畏寒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