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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武广军与王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广军,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6号异议人武广军,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永刚,男,住临江市。异议人武广军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武广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广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华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田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