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梅与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梅,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马梅,女,1977年8月7日,回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高文斌,男,1989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马梅与被执行人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世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高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马梅借款本金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及执行费575.00元。但被执行人高文斌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斌名下银行存款458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