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521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组织机构代码:69394881-3。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安治,男,1954年5月23日生,系原告员工。被告杨怡,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源:百度“”